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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4-12 08:52 累计次数: 字体:[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5 08:36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基层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5日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力争到2020年,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公开事项

  本指引所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公共服务等5方面25类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不断拓展公开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拓宽公开渠道,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派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基层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

  (二)强化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内部考核制度,主动接受上级部门评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开放日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径,加强与公众交流沟通。积极借助第三方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及时回应关切。及时解读重要政策,做到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及时回应关切、释疑解惑,增进共识。

2021040808383238180798.pdf